广州GDYF专业销毁公司:回收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的必要性
时间:2023-11-20 10:58
![]() 散户将废旧物资售卖至用废公司时不提供发票,导致用废企业存在所得税成本核算无依据和虚开发票两大风险,也产生了个体户偷逃税和违反工商注册规章管理两大风险,还会一步步衍生出异地开票等涉税问题,而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是如今废旧物资行业最难以解决的急迫问题,部分产业投资群体因发票问题无从解决而被迫取消进入相关产业投资的计划。 为解决废旧物资行业存在的问题,国内一直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中“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按照回收企业开票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规章使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达到最大,在此期间,天下各地展示了大批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许多用废企业“一对一”创办关联的回收企业,以便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及至2023年,随着国家政策的转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取消,然则散户不能供给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回收公司面临的增值税税负压力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陡然增大,许多回收企业纷纷倒闭。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部分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使用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回收公司从个人散户收购废旧物资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置。而部分地区虽取消了专用发票,却保留了收购发票的使用,可以回收企业自行领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当成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收购发票增值税税率为零。 此种税务处理,回收公司在发票使用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首先,统观《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章程,回收公司从个人散户手中收购货物不属于免征、减征和零税率的适用情形(个人出售自身使用过的废旧物品除外),不能开具零税率的发票;其次,现在仅就纳税人直奔收购农业加工者自产农产品时,可适用标有“收购”字样的凭证,而废旧物资回收业务无从适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制度,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对于回收企业而言,其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存在不得进行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鉴于如今打击虚开发票的高压态势,部分虚开集中爆发的重点省市早已下发通知限制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违反规定的不得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公司的开票行为进行处理。 针对回收企业取得发票难、增值税税金不能抵扣的问题,为了发展当地的废旧物资行业,许多地区推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首如果废钢铁)在发生售卖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并且与公司签订了协议或合同。对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根据大陆税规定定,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享有自主支配权,在不超过留成比例情况下,与企业订立“返还条款”向纳税人返还部分税款合法有效,其实质是地方政府经过自主支配其财政收入鼓励和支持当地产业的发展,则回收企业享乐税收返还合理且合法。 此刻,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销项税税率为13%,而进项税额几乎为零。回收公司从个体经营者购入废旧物资需支付收购成本,却因未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而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不仅不符合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国家支持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若强行要求回收公司按13%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则回收企业实质上承担了此前环节的 所有税负,导致回收企业税负极高。因此,对回收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是必要的。根据《立法法》、《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此项优惠政策应当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